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完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体系,是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环节。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一、岗位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均应列入年度岗位考核的范围。
(二)事业单位中凡是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册人员都应参加年度岗位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岗位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2、经批准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3、当年因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各类学校中累计满一个学期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被管制、拘役但保留公职的;
5、被宣布免于起诉的;
6、被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的;
7、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以及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8、考核年度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经组织批准除外);
9、所在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的未聘人员;
10、单位内退人员;
11、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岗位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年度岗位考核应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不同岗位类别的不同要求,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德、能、勤、绩的考核重点:
德: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集体观念;
能: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提高业务水平及更新知识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效率和工作的开拓精神、创新意识。
(二)年度岗位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考核重点及各等次的考核标准如下:
1、管理岗位重点考核管理知识水平;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能力;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岗位重点考核专业理论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水平;专业技术管理和科学研究方面的组织工作能力;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
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为: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业务不熟练,专技能力一般,在工作中有失误或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勤岗位重点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劳动安全等。
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为: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和责任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在工作中发生失误或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三、岗位考核的形式和程序
年度岗位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考评、小组审核、确定等次的形式进行。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个人述职。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平时考核,对全年的道德修养、主要职责、岗位能力、工作绩效等主要情况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民主考评。一般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情况提出考评意见;中层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领导可采取民主测评的办法并由分管领导提出考评意见。民主测评内容详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考核量化测评表》(附件2);
(三)小组审核。分管领导提出考评意见和考核等次后,提交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四)公示结果。对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向聘用工作小组反映。聘用工作小组要认真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不予受理,聘用小组应根据公示结果,审核被考核人的拟定等次,报单位负责人审定;
(五)确定等次。经公示无疑义,由单位负责人对聘用人员确定考核等次;
(六)通知本人。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同时告知申请复核或申诉的权利;被考核人若无异议应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七)申请复核。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如对年度岗位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聘用工作小组申请复核,聘用工作小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如考核结果直接导致对原聘用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复核、仲裁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八)登记归档。年度岗位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九)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实施。
四、岗位考核的结果和使用
(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要从严掌握,并作为评比先进和兑现奖励的主要依据。
1、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总数一般应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综合性先进单位,以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数超过60%的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总人数的15%。
2、年度岗位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年度考核奖按本人12月份岗位工资的150%计发,并可给予嘉奖,但嘉奖人数不得超过参加年度岗位考核总人数的8%。
3、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奖励;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记三等功奖励;嘉奖和记功的审批权限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岗位考核的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内部分配、晋升职务资格和奖惩、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1、年度岗位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档次;具备续签聘用合同的资格;兑现年度岗位考核奖,考核合格的按本人12月份岗位工资的100%计发。
管理岗位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度岗位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续聘和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在任职期内,年度岗位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有1-2次为优秀等次的,具备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工勤岗位人员连续两年岗位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2、年度岗位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以视作合格等次晋升档案工资,但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可进行诫勉谈话或离岗培训。
3、年度岗位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聘用单位必须在确定考核结果之日起30天内,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岗培训,同时变更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岗位考核的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年度岗位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者,不计算考核年资。
五、相关问题的政策和规定
(一)在试用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含已有工作经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和首次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当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岗、定级的依据。年度岗位考核奖按本人12月份的岗位工资减半计发。
(二)调任(选任)的事业单位领导和新聘用的已参加工作并连续计算工龄的工作人员在现工作单位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到新单位前的工作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年度岗位考核奖按考核结果计发。
(三)当年度的军队转业军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安排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受纪律处分的人员,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但不得确定为合格等次。
3、受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因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对受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人员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5、对不与职务行为有关,而因犯其他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
6、对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第二年按其新聘岗位参加年度岗位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7、对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对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
8、对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
9、涉嫌违纪被停职检查或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以参加年度岗位考核,但在停职检查或受审查期间,暂缓确定考核等次,暂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6、7、8条的规定办理。
10、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其考核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待聘半年以上的,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
(七)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聘用人员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者,按其退休前一个月岗位工资作为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的标准。
(八)凡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考试(培训)不合格的,年度岗位考核暂缓确定等次,暂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半年内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参加考核处理。
(九)首次施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把考核结果作为首次聘用的依据,对年度岗位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因受处分未定等次的人员,可以作为未聘人员对待。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考核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一)事业单位中按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的新进人员(2004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均参加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计发年度考核奖并记录在案,但不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十二)事业单位中占编不进编、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合同制职工,不参加岗位考核,内部考评及奖惩办法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十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年度考核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一并实施。
六、岗位考核的审核和备案
(一)建立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的审核备案制度。各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结束,填写《苏州市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审核表》(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信息库》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年度岗位考核奖。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信息库》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数据交换,报送苏州市人事局的按下列地址发送:wjs@rsj.suzhou.gov.cn或cz@rsj.suzhou.gov.cn。
七、岗位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一)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规范程序、审核考核结果、审批考核奖励。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是下属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督促检查、审核结果以及对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的民主测评工作。
(三)事业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纪检和工会代表组成。聘用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可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岗位考核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进一步明确考核的时间、内容、方法、程序及要求。
2、按照计划和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岗位考核工作。
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
4、处理聘用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四)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所需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考核量化测评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苏州市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审核表》式样可从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rsj.suzhou.gov.cn。
(五)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单位可以在跨年度的学期结束前完成)。次年1月份为年度岗位考核的审核备案时间。
(六)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针对本单位及各类岗位的性质、任务、特点制定岗位考核的实施细则,细化岗位考核的内容,量化岗位考核的标准,并把年度岗位考核与平时岗位考核结合起来,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单位岗位考核的实施细则应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